我公司在济南成立XY投资有限公司,现已用XY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办理迁移至外地,重新办理了国税一切事项,现需要注销济南国税业务,请教问题如下:
1、在注销时国税局采用哪个作为收入税基:用成本价格转让股权还是用当期股票价格转让(在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中提到对于股权转让中子女、父母直系亲属可以低价或平价转让)。
2、能否享有国家其他优惠?
迁移是一种程序,本身不涉及税收。根据您的问题,分情况如下:
一、如果只是企业迁户,可以参照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二、如果是单纯的注销,应该按照清算所得交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以下简称“全部资产变现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