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具有产品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在授权公告日之前对方仿制了我司的产品,是否算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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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才能取得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也就是说,授权公告以前的行为不算侵权,但是如果授权之后还在仿制等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如果是产品专利,侵权,如果是方法专利,不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不是同一个日期,授权日期早于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
由于我国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未来的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过渡时期,因而计划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国浦东专利法在承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可以根据计划的需要,在无需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某些单位实施某项专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许可制度。计划许可并非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剥夺,所以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专利权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我国专利法中对计划许可的有关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在专利申请前就己经生产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被抢注,可以请求专利无效。
一、即发侵权的含义。关于即发侵权(imminent infringement)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即发侵权是指侵权损害的后果尚未发生的金山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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