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预付卡(购物卡)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2016年预付卡方针变化后,当时说了一个账务处理计划:
1、公司购入购物卡时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借 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公司持卡消费时分,根据实践情况列支
借: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很多人就觉得,你不是多此一举吗?还入到其他应收款。其实当然假如你买进来就直接送人或许消费了,直接进相关费用也是能够的啊。但是假如你买进来短期没处理呢?那就应该按照这种方法来进行账务处理。
上海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说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假如你购进预付卡时分,取得了发票,假如没实践使用,应该按财物进行办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践发放时分,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搬运,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所得税的方针,不像营改增的口径,全国基本还是一致的,假如你本省税务机关没有相关答疑方针,那么你其实能够参考。当然假如不放心,能够再就相关问题咨询一下部门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