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现在已申请税务简易征收,请问现在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请问实行简易征收时是不是我收到发票无所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以前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吗?我想搞明白的是:房产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我公司现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现在的账面处理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没有扣掉税金部分的金额,这样操作是对的吗?比如我公司购买办公系统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万元,那我入账时借:管理费用1万元,贷:银行存款。
请问支付银行利息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属于经营行为,不论营改增前后,均需要开具发票,只是征管由地税改为国税征管。现在的情况是,部分银行收取利息并不开具发票。建议与银行沟通取得发票,如无法取得发票,则取得其他单据,准备好相关资料,证实相关支出的真实、合理性。
B领来客户,A负责签订合同,后续服务,收取佣金,两家按加盟协议分成。这样,B公司的人工费就涉及到所得税,会造成多交税。作为加盟关系,一定有一家是品牌提供方。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且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且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三种办法明显属于违反税法和会计原则规定的,不应采纳。
第一个:我司从供应商A采购货物40万元(含税),货物已入库,已开具发票,因该供应商已不存在,该部分货款不需支付。(二)如果该供应商原本不存在,并未实际购货,则属于虚构业务,那么涉嫌违法行为。所谓“赠的那部分不需要支付货款”,其实并非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其价格已经包含于主商品以内。因此,赠品部分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是一家电商,合作公司是一家品牌集成的网络技术公司,他们有商品供应商,我们公司网上产品假设都是他们的,所以我们对接他们的平台,他们的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技术服务。对方公司再一次性给我司开发票,开票内容只能是技术服务费。合作公司说他们其他分销商都是不用发票的,他们跟厂家之前也是不需要发票的。像这种情况,我的帐怎么做?第一:您们应该按照1000元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收到的400元发票做销售费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也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