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于2014年开工建设一幢厂房及一幢宿舍楼,厂房于2016年底完工,宿舍于2017年8月完工,请问:1、2016年5月以后发生的厂房建设成本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今年将厂房的一层租赁给其它公司生产用,出租时是可以老项目按5%的征收率纳税?还是按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建成)房产出租按11%的纳税?2、建好后的宿舍有三分之一用于福利免费提供给员工住,有三分之二的房子以较低的价格(成本价)出租给员工,请问此宿舍楼为福利及出租两用,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宿舍建筑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是按进项额的三分之二抵扣吗?向员工收取的租金是按5%还是11%交税?
一、确实发生于营改增之后的建筑成本部分,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注意:只是“可以”)依法分两年抵扣。
二、既然开工于营改增之前,则此属于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既然并非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上述固定资产可以(注意:只是“可以”)全额依法抵扣。
四、如上所述,既然属于老项目,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皆可选择,而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关于销售额,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