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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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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五条,规定了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认。

假设情况如下:我方在某企业A未上市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A企业的股份,后来A

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成功。那么,我方在转让A公司的股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别涉及哪些税种?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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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法人股东并不涉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讲,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其他形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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