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和税号变更的情况下。
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存量企业因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换发载有位统dao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纳税人识别号应同时变更。但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企业识别号变更会带来数字证书的换发、三方协议的变更、防伪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等一系列后续工作。如企业目前暂不需要做税号变更,可暂不刻换发票专用章,待技术问题进一步解决后再变更税号并且刻换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