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属于税会差异,不需要单独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账务调整,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孰小的原则税前扣除。比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10*60%=6万元,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为1000*0.5%=5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计入费用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中的5万元调减,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调增5万元。并不需要对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