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你好,我现在遇到的情况就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去承包另外一家一般纳税人,上次你说的36号文我是找到了,请问你还知道其他关于承包经营的税收规定吗?在我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中,如何站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角度考虑税收成本呢?我们基本确定是一家主要生产商砼的企业去承包一家生产矿粉的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这个税收成本我该怎么去比较呢?请问老师有具体的分析方案吗?你好,抱歉对这个问题我也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其他专家。
请看图片中2018年税法书,首先是非企业性单位提供技术和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选择简易计税3%。而在税收优惠中又提到“中的内容是免征增值税”。 而简易计税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老师您好,新成立一家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在国税局核税时选择的是060803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劳动力外包,6%的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临时用工是不选择公司为其购买社保的,但公司又要把这部分工人工资作工资薪金处理,按3500作为个税的扣除标准,那么公司应当如何操作,政策依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只要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产生非独立劳动,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一些岗位进行岗位外包,岗位外包,是单位将某个岗位的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仅是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在职离职管理、绩效管理等全流程都外包给了服务商,同时对于企业社保费负担也有积极影响。采用岗位外包形式后,企业只需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依据合同结算即可,无需向相关岗位人员直接发放薪酬,相应的社保费用企业也无需承担,大大节省了管理成本。分红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一般的操作是先分红,以后可以减少转让股权的金额和收益,少交企业所得税。
补充: 财税5号文件执行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新的财税57号没有看到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企业吸收合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将房产变更到合并后新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