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2015〕119号》中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财税〔2017〕34号》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提高到175%在税前摊销。
(3)《财税〔2018〕99号》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