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环节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不再分环节、不再区分工资薪金、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