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税法上对于价格明显偏低有约束,对于价格有多高没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如果公司自己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是标准化的,具体设计的细节不同导致价格不同是合理的,也是没有税收风险的。
存在税收风险主要是看是否有价格偏低的情形。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