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如果雇佣实习生,签订可以把实习生的工资算作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吗?还是需要导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纳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公司给职工发放的节日礼品,需要合并计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公司找第三方代发节日礼品,公司只需要向第三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且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两种做法对公司而言,税负相差太多,税务局没有相关的稽查或控制吗?谢谢老师!期待您的回复。
一、实习生工资税向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规定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在此文件之后,随之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执行,职工的范围有了变化,实习生也纳入了职工的核算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发放礼品问题
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两个问题。
个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单位给职工发放的礼品‚慰问金等‚应该认定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慰问金数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给职工发放礼品‚属于实物津贴‚应和发放当月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如符合上述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公司自发与委托第三方发放无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