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多次讨论。房产公司代业主支付水电费如何理解?
不论哪一方支付水电费,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他代收水电费,是否需要纳税,要看其是否构成价外费用。如果是代收水电费,且水电费发票直接由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水电费的最终承担方,则不构成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需要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可以按照转售水电方式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青岛国税对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答复供参考:
一、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暖气费问题如何征税?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可暂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一)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二)物业公司利用设备制造冷气,供应客户,属于销售冷气行为。
(三)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水、电暖气费的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