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对我们进行了14年的纳税评估。然后对我们做了未开票收入纳税调整。当时在国税大厅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增值税并缴款了。现在账务要怎么处理呢。问题所述情况,应该是税局在2014年度对贵公司纳税评估时,认为预收款已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笔预收之前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对于上述情形,贵公司如确实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按其要求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由于之前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不需要在缴纳增值税。
导师,请教个业务: 业务背景:我公司购进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进项税17%的发票做了抵扣认证;过了一段时间,销售部门因业务需要,将此设备租用给客户,又过了一段时间,客户将此设备按高于原值的价格买走了。财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时:借记固资增加100元,进项税增加17元;贷记银行存款减少117元。固资出售时,应该给客户开具17%税率的销项发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