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委托加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表的2.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或者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双方都需要吗?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很明显,委托加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费用部分适用税率万分之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来讲,印花税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各方就其所持一份各自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