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全年福利费是700万(其中80万是没有发票的员工的房租费),按工资的14%来计算的话,可以税前扣除640万.那么,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调增80万(因为这80万是没有发票所以要调增,这样的话,700万减掉80万就只有620万了,少于640万就不用调了)还是调增60万(直接调增700万减掉640万的差额)呢?请问,这两种哪个正确呢?
调增80万。
福利费按工资的14%扣除的前提是,该费用真实合理,且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没有发票部分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所述情况的思路是:
1、 先调增没有发票的部分,即80万全部做纳税调增处理;
2、 再看比例是否超标。80万纳税调增之后,计入福利费的部分只有620万元,此时与费用扣除限额640比较,没有超过,可以全部扣除。
按你的思路,直接700-640=60做纳税调增,没有考虑是否有扣除凭证,这样企业很容易虚构成本。例如,没有福利费支出,也列支福利费支出,反正不超14%可以扣除,这个在2008年以后不能实现,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