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广东省上海市的生产制造企业,今年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将研发经费进行归集,请问,我司的研发经费是否一定要全部归集到管理费用下面的研发经费里?因我司是生产制造企业,大部分研发经费属于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下面,我司是否可以设置一个一级科目,比如“研发支出”来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并且不会影响到加计扣除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免。能否按上海市的地域标准来解答这个问题,谢谢!
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的,使用该科目时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例如:若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若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同时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即可进行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97号公告,只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虽然会计上是分2种情况进行归集,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会计上越明细,税法上越有效,建议您使用“研发支出”来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上海市通用。
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