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售后服务领用材料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家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后,为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而领用的外购材料,该外购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文件依据?
税务专员知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公司在销售商品时承诺后续维修发生的支出,对有约定免费更换材料的,我们认为其进项税无须做转出处理,按上述规定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否则,用于维修材料为无偿赠送行为,按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对这一问题各地处理也有不同,上海市文件曾规定过“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我们建议企业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或向征收机关咨询该事项的处理,以此减少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