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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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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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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 税收征管法第26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举个例子。A公司开发的商业楼租给自家的商业公司作转租业务,楼还没建好,商业公司已开始预收租金。这笔预收款是否需要交税?由谁交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是否交税的问题。

增值税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第45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商业公司已经收到预收款,因此,在收款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则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租赁收入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权责发生制,在应当确认会计收入的时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应当确认会计成本的时点,确认该笔租赁的企业所得税成本,由于目前楼还没有建好,因此预收款不确认收入。

印花税、城建税等税种也负有纳税义务,由于情况比较简单,这里就不多介绍。

那么,企业应该交的税,应该由哪个公司交呢?

这就涉及到我们的关联企业交易纳税义务问题了。在税收上,关联企业的纳税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即每一个公司都要对自己的经营负责,不论与其交易的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都应该一视同仁,如果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公平,那么税务上就可能不认可交易的方式和价格,从而导致纳税调整。

本例中,A公司将商业楼租给自家商业公司是第一笔业务,A公司需就该项出租纳税;商业公司的转租是第二笔业务,应该对该业务纳税。同时,税务机关有权利核定A公司与商业公司的租赁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相同条件下,A公司将商业楼租给其他公司的价格会不会与租给自家公司有明显的区别,如果发现租给自家公司的租赁价格不公允,并影响到税收缴纳,那么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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