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巨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
纳税企业所得税款,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不存在计算问题。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此可见,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才会涉及到计算问题。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包括了该企业未设置账簿的、不能准确核算成本支出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缴纳税款。企业经营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多,所以税率也会不同。企业应缴纳的税费除了与税率有关,还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