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工资薪金支出只需要凭内部原始凭证(工资清单、员工签收单、其他行支付证明等)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劳务报酬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分析如下:
1、工资扣除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自贸区合规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键是,提供劳务者与企业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即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以参照国税函[2006]526号文对再任职人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的条件。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现金发放职工民工工资,按职工工资列支,目前一些税务机关认可,但也有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取得发票入账,具体看上一问题的分析。
您好,工商方面可能没有太好的建议,这个最好是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
税务上,2016年5月日后,建筑业也营改增,贵公司原先是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大于五千万,肯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一般计税的税率为11%,但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具体文件规定附后),可以选择3%的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36个月内不能改变。
同时,建筑企业可以按照项目选择计税方式,比如A项目选择一般计税,B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当然,其进项税也要分开,或者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可以按照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建筑业在营改增后,在提供建筑服务当地要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建筑业以前在提供劳务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这是和以前不同的。
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应注意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建筑业一般购入的建筑材料,有可能很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因此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话,要注意进项税的取得问题。现在国家政策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提供了非常简便的条件,比如只要甲方购买部分材料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当然如果甲方一定要取得11%的专票,也需要和甲方谈判价格的问题。
大体先这些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