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现在已申请税务简易征收,请问现在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请问实行简易征收时是不是我收到发票无所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以前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吗?我想搞明白的是:房产老项目实行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我公司现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现在的账面处理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没有扣掉税金部分的金额,这样操作是对的吗?比如我公司购买办公系统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万元,那我入账时借:管理费用1万元,贷:银行存款。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由于房地产公司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那么,在房地产开发没有完工之前,势必会产生大量留抵税额,这些留抵税额在主房地产开发完毕,销售出去以后,就会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如果不存在会虚开发票等违法问题,进项税留抵较大不会存在风险。按照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本次进口旧设备,应该是按照进口设备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比如从投资主体类型来讲,包括公司、个体、合伙等,税收规定并不一致,但哪种方式节省税款,确实不能一概论之。
如对方提供担保服务免税,只能向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贵司无法抵扣进项;如不属于免税情形,对方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目前尚未看到税务政策另外对担保费进项做出明确,我的理解,上述不允许抵扣的属于“息转费”属性的费用是支付给贷款方,包括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并不包括借款人另外支付给第三方的担保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采用排除法,如没有明确不能抵扣进项,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其进项税额。
您好老师,公司购进的车不含税20万,税款2.6万,价税合计22.6万,购进时借固定资产20,进项税2.6,银行存款22.6,购进的下月能不能一次性折旧,借管理费用20,贷累计折旧20。还是税法可以一次性折旧,会计上必须须要按年限折旧,比如折五年,然后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后面四年所得税调增应每年应该折旧的金额。请老师详细讲解下,感谢!是的会计上还是需要按预定使用年限折旧的,税法上可以按相关政策处理,此时会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的时侯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