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存知己 天涯若比邻 很高兴收到您的提问。
1、 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 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 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具体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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