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税务机关主动评定,无需企业提供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因此,如果您的税务登记是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不满足一个评价年度,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吴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