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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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并与科技人员约定,由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并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或比例返还给高校院所。这种情况是高校院所行使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应该根据该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进行综合评价,避免只使用其中1~2个指标或者只进行定量评价,不能忽视定性评价。不过,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和报酬如何分配没有作出规定,《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规定体现了应当按照贡献的份额来分配奖酬金。这一点在科技成果研发中也表现突出,即课题组中每个人所认为的贡献份额总和大于100%。
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作价投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划转”与“划拨”是同一含义。
③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技人员以兼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形式深度参与,并要兑现对科技人员的奖酬激励。涉及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从上述三个方面适用政策法规。④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合同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税收优惠、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样会很有效果。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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