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是施工单位,去年做的甲方工程已经竣工结算了,税务外管证之类的也注销了。今年6月收到我公司供应商给的甲方工程材料发票,并要求付款。付钱没问题,主要是已经结算的工程要怎样变更工程成本?要到税务局备案吗?谢谢
您好,如对问题内容理解的不准确,欢迎再次沟通。
根据问题所述,已经结算的工程成本中并未包括该材料成本,即计算营业税时并未包括该部分成本,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工程所有的全部物资,甲方提供的设备除外。
因此,贵公司应追加缴纳营业税,应向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追加缴纳营业税。当然,如果当时已经将该成本计算了营业税,则不需再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 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