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请问为什么要除(1+适用税率)【建筑业】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税额时须换算为不含税价,再乘以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由于此前没有抵扣,净值为含税。所以,允许抵扣时,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