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政策如何解读?希望老师能详细解答,谢谢!这两种理解各有基础,总局文件尚不明确,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有文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契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开工的新项目,涉及甲供工程,建筑企业还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吗?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房地产子公司拟注销,如问题所述,账上的主要资产如果只是未售出的房子及门面,则主要的税务成本来自于该部分资产。房产出资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是房地产企业,同样涉及企业所得税。综上,贵公司需要结合房地产子公司、酒店子公司等主体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操作。学员你好, 如果股权发生了转移,那么股权是需要普陀变更的。
我是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有一个新项目选择清包工方式简易征收,那其他的项目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计税方式是按照项目采用的,一个新项目选择清包工方式简易征收,其他项目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36个月不能更改计税方式指的是一个项目的计税方式不是一个公司的计税方式。
贵公司二期项目在4月30日之后开工,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或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在4月30日之前,属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属于新项目,不能够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