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取得离职补偿也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员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包括破产安置费),扣除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扣除费用标准后,在员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以下方法计税:
第一步:将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二步:按上一步得到的商数视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查找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对将商数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步:将上一步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乘以第一步的工作年限数的结果就是补偿收入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离职补偿收入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区别在于:离职补偿收入可以扣除社保、公积金以及标准扣除限额,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的,以实际工作年限为除数;年终奖只可以扣除12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不足扣除限额的部分,再以12为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