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是许多人给税务稽查起的别名,从中可知检查账表凭证的重要性。税务专员检查账册凭证,一般应该在纳税人的办公地点,亦即相关账册凭证的存放地点。如果检查人员欲将企业会计账簿调回局里检查,必须通过严格的调账手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对其有具体规定。
调账时,双方必须完成清点确认工作,收回账簿时,企业必须进行细致检查,核对调账时双方签字的清单,防止出现遗漏、丢失、调换。如果出现遗漏、丢失要及时向税务人员提出交涉,其中遗漏、丢失的凭证原件如果是重要的涉税证据,必须由税务人员负责找回。
需要注意的是,检查人员所检查的内容,不仅是会计资料,还包括与纳税相关的其他资料。这个“其他资料”的涉及面很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台账、收据存根、内部凭证、对账资料、合同、制度、名册、清单、经营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等。
因为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所以纳税人不能以涉密为理由拒绝提供检查资料。
检查人员除了在纳税人公司现场检查之外,能不能将相关资料、证据拿回税务局进行检查呢?比如,税务稽查人员能不能把纳税人电脑或者电脑硬盘拿走呢?
检查人员可以将相关资料和证据拿回税务局,但这并不意味着检查人员可以把纳税人的电脑、汽车、工具、设备等东西拿走。
纳税人的东西,税务机关可以带回局里进行检查的,只包括:账簿凭证、发票、各类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检查人员并不能扣押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检查或取证。
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转移财产,为保障未来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资金安全,《税收征收管理法》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通过法定的程序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纳税人的财产,以备未来补税、滞纳金、罚款所用,但这是指财产保全,而不是检查取证。检查取证是不能取走纳税人财产的。
所以,如果税务人员需要电脑硬盘中的一个文件进行检查并作为证据,不能直接拿走电脑,而只能把文件打印出来,或者对文件的电子档进行复制后用U盘拷走。
以对电子文档的取证为例,一个方法是打印出来,并由纳税人在上面签字确认“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如果需要直接复制电子文档,具体取证时,检查人员一般与纳税人一起,用两个U盘复制两份拷贝,一份密封在信封内,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与原件无误。另一份由检查人员检查使用。未来如果双方对该数据文件的内容产生争议,密封的U盘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情况,纳税人删除或破坏了电脑中某数据文件,但实际上除非用专门删除工具软件,一般删除指令删除的只是文件的索引、目录或结构信息,文件本身内容的信息可能依然保存在磁盘之中——好比一串珍珠项链,删除指令只是取走了线,但一盘子散珠子都还在。税务人员利用技术手段,恢复了该数据文件,这样恢复后的数据文件,也是有效的证据。
检查人员调取证据资料原件时,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调取账簿原件,需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发票,需要“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调取其他资料原件,需要“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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