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购货方,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单位认证,但跨月后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名头有误 ,我单位填写红字信息单,对方根据信息单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开红字,但问题是,对方拿走开票有误的(我已经认证完的发票)不返给我方,我认为应放在我单位,因为我们已经认证,且入帐,如果给对方,认证缺少支持文件。
在2016 47号文件中说的也不明确这张发票的去留。请老师帮助解答。谢谢贵公司已凭该发票入账,不能再退还给销售方。
2016 47号文件没有明确指出发票的去留,但从条款上看,其总体思路是,销售方能够取回发票的(包括购买方拒绝收发票、尚未认证退还发票等),由销售方自行填写信息表;销售方不能够取回发票的,由购货方填写信息表(类似于提供证明)。
建议贵司与销售方沟通,发票留在贵司,作为账务处理凭据。以下是之前部分地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仅供参考:
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三、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琼国税函〔2005〕179号:
(三)购货方发票已用于作账务凭证,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