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上海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A占北京公司B的股份10%,现在年底产生的分红,需要北京B公司替我代扣代缴呢?还是我自己在上海缴纳就可以?谢谢
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需要上海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事项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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