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本次进口旧设备,应该是按照进口设备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比如从投资主体类型来讲,包括公司、个体、合伙等,税收规定并不一致,但哪种方式节省税款,确实不能一概论之。
您好老师,公司购进的车不含税20万,税款2.6万,价税合计22.6万,购进时借固定资产20,进项税2.6,银行存款22.6,购进的下月能不能一次性折旧,借管理费用20,贷累计折旧20。还是税法可以一次性折旧,会计上必须须要按年限折旧,比如折五年,然后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后面四年所得税调增应每年应该折旧的金额。请老师详细讲解下,感谢!是的会计上还是需要按预定使用年限折旧的,税法上可以按相关政策处理,此时会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的时侯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达到全用年限而报废,但折旧计提完毕 ,未发生损失,就不存在清单申报的问题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根据文件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食品过期报废,增值税进项要不要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已过保质期而未霉烂变质的产品进行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您好 我们是生产纸箱包装产品的,因一批订单改版我们生产出来的纸箱需要报废处理,纸箱卖废纸处理,因生产这批纸箱用的原料的进账税额不需要转出
第一个问题,需依据装修的情况判断是否缴纳房产税,会计核算不直接影响房产税的缴纳。对于装饰性装修部分,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为此想请问装饰、装修费是否应缴房产税?如果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