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其所得应按照劳务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认其所得期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如果该董事费按照季度发放,则每季度为一次,扣除20%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则每个月扣一次20%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们这里的税务机关是这样掌握的, 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