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1月10日**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目前取名是外国公司的音译+宁波办事处,但未包含外国企业的国籍,这个省略掉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