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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企业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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