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两种情况:
1、子公司对于母公司派遣的人员,具有对这些劳务人员的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些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本企业正式职工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因素,那么这部分员工应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职工”,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一般理解,职工薪酬费用确认在子公司,相应地母公司根据其承担的合同及法律义务,按代收代付处理。
2、派遣人员直接由母公司任命,其工作职责由母公司决定,业绩考核和薪酬决定权直接由母公司掌握,这种情况下这些派遣人员更接近于是母公司的“职工”。
即其职工薪酬费用应提现在母公司,同事母公司还应确认一项向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收入,子公司相应确认接受服务的管理费用(非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