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因素很多,包括研发人员奖励与报酬机制、知识产权、专利的有效性、知识特性、科技成果所有人与转化人(或转化方)之间的技术距离等。国内外研究发现,技术转移不易发生在技术距离过大的主体之间,较小的技术距离有利于技术转移成功。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四)转让 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
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合作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到共识。合作中需要关注的焦点是: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的办法。如能妥善处理好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就能够形成合力,进而降低成果转化中的不确定性,化解成果转化中的矛盾,进而保障合作转化的顺利进行。
通过技术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保障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人员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激励和促进科研人员持续不断地将创新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最终形成良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循环机制。
即将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权授予一家机构,排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该成果的权力。例如,前述的IDO抑制剂专利技术成果案例中,HUYA获得了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即除科技成果持有人保留对该成果的使用权外,仅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但这种情况应当避免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分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允许使用的期限、地域内以其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科技成果。
静安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静安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有很大的困难,而专利权的转让又意味着专利权的永久丧失。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一旦遇到商标驳回的情况,由于商标从未投入使用,反而让自己失去了驳回复审的博弈机会。
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