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购买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生产单位所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能够继续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政策咨询 报 告 仲企财税: 巴中市名都国际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餐饮、住宿、茶楼经营业务。2016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后。酒店对原材料采购的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以达到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税负支出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巴中经营蔬菜一般纳税人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本来流通环节农产品属免税产品,叫经销商放弃免税政策,极不可能。收购农民生产者的虽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但农民产品种植单一、量少,具备规模的极少加之农民都选择在专业市场销售,所以我们现在的餐厅原材料购进选择农村专业合作社收购产品。在我们口头咨询税务专管员,回复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不明确、理会不清楚有关文件精神: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 开据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签于上面三个文件,我们认为:财税【2012】75号文件指的是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生产环节,不应执行此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提到了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包涵了销售普通发票。正确与否,请回复.
赞同上述结论,可以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
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农村信用社销售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不论销售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方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文的规定,按13%计算抵扣进项。
财税(2012)75号文对 “销售发票”的解释,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税(2016)36号等文不一致,部分地区税局以该规定为由不予抵扣,建议凭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文的规定要求抵扣。
下面是淮安国税的答复,供参考:
关于农产品发票抵扣事宜
日期:2015-03-24
你好,如下问题咨询:1、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年向淮安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采购鸡蛋。2015年该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由小规模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由通用机打发票变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司是否可以继续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政策规定,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该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所销售的鸡蛋,是否属于财税[2008]81号文中的自产自销农产品?3、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文件,自财税[2008]81号后是否有更新文件?以上,烦请释疑。谢谢!
答复:
您好!现将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1、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按13%的扣除率的抵扣凭证。2、该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所销售的鸡蛋只要是本社成员生产,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3、自财税[2008]81号后,暂时无更新
谢谢您对淮安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