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通过法人股东持股,主要看公司总体的安排。法人股东主要是用作资金运作的平台时适用,即利润由挂牌主体分配到法人股东,免企业所得税,该法人股东利用该项资金,再对外进行投资,此时不涉及中间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成本。
因为都是自然人,其实嘉定合规的空间不大,因为如果是采用撤资的形式,自然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收回投资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嘉定合规空间不大,如果是企业法人的话,那么可以采用先撤资,然后第三方增资的方式来进行合规,空间比较大。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材料成本。
您好,问题所述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多股东),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如有所得,即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后有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无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收入有限制,比如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股权转让收入。一般来讲,如果用增资的方式,不会导致股权转让产生税费的问题。但是需要提醒一下,有的地区对于不公允增资导致实际上股权转让,可能会认为是股权转让征税税费,这之前有类似的案例。
我公司要购买小汽车一辆,价税合计61万,其中31万公司支付,30万贷款,但是贷款是法人个人贷款,公司还款,利息法人自己支讨。这样销售车行开具61万的增税专用发票,我司拿来抵扣,这样贷款的部门会不会影响抵扣,税局查到会不会做进项转出。公司购买车辆应由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取得车辆产权登记证为公司名称,公司做为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如果该小汽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由个人还款,易被理解为公司替个人垫付款项,易产生个人所得税风险。
老师好,营改增前,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营改增后是否还存在非增值应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发票都没有开进来 一直做暂估上 年底了这样怎么处理?还有对公账户经常转账给法人个人账户金额也不少 这样子长期做取现 可以吗?如果金额不大,且时间不长,合理的暂估是可以得。但如果一直没有发票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该部分可能会需要从成本转出。对公账户转账给法人或个人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会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