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崇明专利局在进行崇明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依据我国权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信息的自贸区变更是指专利著录项目自贸区变更,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并且交纳变更费用。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