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第一个问题,内销的情况。关于用补货的方式代替销售折让的情况,现行政策中,我暂时未找到明确的规定。增值税文件中,只规定了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销售折让,可以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实物方式的销售折让如何处理,不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或者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均未涉及。
个人建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方式是比较保险的。
不采取补货的方式,而是做价款上的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减少收入与销项税额,对方减少进项税额。然后再正常销售补货的部分,账务处理模型如下:
1、原发货100公斤,每公斤不含税10元,成本每公斤6元
借:应收账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2、后其中的10公斤发生质量问题,折让100元,并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并开具红字发票含税价117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053
3、补货作为正常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贷:库存商品60
4、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应收账款117
这样处理没有风险。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将实物的折让按照文件规定的销售折让处理,其结果是一样的,但是鉴于无明确文件规定,还是谨慎处理比较保险。
第二个问题,出口的情况
个人建议,出口的补货还是按照正常的出口处理较好,由于该部分无法收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规定,出口货物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以上,个人建议,具体操作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