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56号要求: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上海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
(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以上文件,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代理属于物业辅助服务,服务项目为“物流辅助服务”,开票代码为“3040400000000000000”,依据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非试点地区暂未试行此项规定,开票时按实际业务写“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