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专用发票开具应当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上所述,专用发票没有填写货物名称,属于项目不全,可以视为开票有误,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废处理。若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