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餐饮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如果发票上能够计算区分出来,则直接确定不得抵扣进项金额;如果不能区分,则通过餐饮部分成本占比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