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申请研发加计扣除,被告知“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请问,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如果是委托境外研发的,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委托境外研发的还需留存以下资料:
(一)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二)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