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司借款给关联公司,金额上千万,该笔借款是2011年发生的,当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2%。从2012年底我司再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的利息,本金也不还,而我司还每月按时申报相关税费。介于以上情况,我司是否可以1、与对方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为免息借款?2、停止向对方继续提供发票,也不不缴纳税费,待对方向我司支付利息时再提供发票并申报税款?以上两点是否可行呢,老师可以帮我们介绍一下其它可行的方案吗?谢谢【农牧行业】
当前本金、利息均无法收回,建议与关联企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贵司放弃本金、利息。
涉及的税务处理如下:
1、之前的利息
之前的利息,贵公司有约定按12%计算利息,之前已经缴纳营业税、开具发票的部分,税务机关也不允许退还(只有金融企业应收未能收回的利息,可以抵减)。对于其他已约定收取但尚未收取的利息,税局仍有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贵公司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之后的处理
贵公司如现在与对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不再计算利息,本金也归关联企业所有,则之后的部分,不存在利息计税问题。但关联企业获得债务豁免,需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而贵公司需要作为坏账损失,按专项损失申报在企业所得前列支。
如不放弃本金,只是约定不收取利息,目前的处理,各地的口径不一。部分税局可能按独立交易原则,要求核定利息征税,部分地区认可不计算利息。就贵公司所述情形,税务机关如提出质疑,可与其沟通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