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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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公交公司收到的燃油补贴款是免交企业所得税吗,另外,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通过递延收益核算 您好!这个要看具体政府补助文件是否补助,根据最新的准则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如某商场为促销空调,采取“买一赠一”赠送空调被,两类商品单独售价分别为5000元和500元,分别采取卖5200、5000、4800元送空调被的方式销售,请问老师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需要按比例分摊确认吗?您好: 应该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两者的收入,两者的比例是5000/5500:500/5500.
由此可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我公司为租赁行业,一次性收取了跨年度租金,已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所属期均匀确认收入,税务局要求更正申报,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一致应该怎么调整填写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期均匀确认收入是没有问题的。
请问支付银行利息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属于经营行为,不论营改增前后,均需要开具发票,只是征管由地税改为国税征管。现在的情况是,部分银行收取利息并不开具发票。建议与银行沟通取得发票,如无法取得发票,则取得其他单据,准备好相关资料,证实相关支出的真实、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