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境外公司放弃的外债利息部分,在会计上将已经计提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利息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也计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现在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增值税上,由于营改增后将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明确为视同销售的范畴,因此问题所述中境外母公司无偿向境内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具有被认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而计征增值税的风险。意思是,即使境外母公司放弃对境内公司的利息的收取,在增值税上也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视同销售。
在营改增前,类似此种问题,一般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在营业税上没有类似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的概念(自建特殊情况除外),而我本人是持反对意见,即不应认为此种情况应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但是现在营改增后的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对视同销售概念的明确规定,需要引起纳税人对出问题的重视。
因此,问题所述境外母公司无偿向境内公司贷款服务的情形,有被认为是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的风险。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